20種事故類型(20類危險有害因素)
摘要:20種事故類型(20類危險有害因素)為你介紹參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綜合考慮原因、誘發原因、有害物質和傷害方式等,可將危險有害因素分為以下20類。:01物體撞擊失控物體慣性力引起的人身傷害事故。例如:高空墜物、滾石、錘...
參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綜合考慮原因、誘發原因、有害物質和傷害方式等,可將危險有害因素分為以下20類。:
01
物體撞擊
失控物體慣性力引起的人身傷害事故。例如:高空墜物、滾石、錘擊、破碎、塊體坍塌、擠壓等造成的傷害。,不包括爆炸、主要機械設備、車輛、起重機械和倒塌等物體造成的打擊。
02
交通工具損傷
企業內行駛的機動車造成人體墜落和物體倒塌、墜落、擠壓造成的人員傷亡。比如,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發生擠壓、擠壓、碰撞或傾覆等事故,因上下車、行駛中乘坐礦車或飛行車而發生的事故,車輛運輸掛鉤、運行車事故等。
03
機械損傷
指因扭曲、滾動、碰撞、切割、切割等傷害而造成的機械設備和工具。比如工件或刀具飛出傷人,芯片傷人,手或身體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傷,被旋轉機構卡住等。
經常傷害人體的機械設備包括:帶式輸送機、球磨機、行車、提升機、干燥車、空氣錘、車床、輥壓機、混砂機、螺旋輸送機、泵、模壓機、灌腸機、破碎機、推焦機、榨油機、硫化機、卸料器、離心機、攪拌機、輪碾機、毛氈撒布機、滾筒篩等。除了車輛和起重設備。
04
起重傷害
起重作業引起的機械傷害事故。包括各種起重作業造成的機械傷害,但不包括觸電、維修時剎車失靈造成的傷害、上下駕駛室造成的墜落。
起重傷害事故是指在各種起重作業(包括起重、安裝、維護和測試)中,重物(包括吊索、重物或吊桿)墜落、夾傷、物體撞擊、起重機傾翻和觸電等事故。
05
觸電
電流流過人體并造成生理傷害的事故。適用于觸電和雷擊傷害。如人體接觸帶電設備的金屬外殼或裸露的臨時電線,以及有漏電的手持電動手工具;起重設備意外接觸高壓線或感應充電;雷擊傷害;觸電、墜落等事故。
06
淹沒
大量水分通過門、鼻進入肺部,造成呼吸道阻塞,造成急性缺氧窒息死亡的事故。適用于船舶、排筏和設施在航行、停泊和作業過程中的落水事故。
07
燒傷和燙傷
強酸強堿飛濺燒傷、火焰燒傷、高溫物體燙傷、輻射傷皮膚等事故。適用于燒傷、燙傷、化學燒傷、放射性皮膚損傷等損傷。不包括電燒傷和火災事故引起的燒傷。
08
火
造成人身傷亡的企業火災事故。不適用于非企業原因引起的火災,如居民火災蔓延至企業。此類事故由消防部門統計。
09
從高處墜落
站立工作面失去平衡時,人在重力作用下墜落造成的傷害。適用于腳手架、平臺、陡墻施工等。,落在地面以上,也適用于山地踏空和落入洞、坑、溝、提升口、漏斗等。然而,由其他類別引起的跌倒被排除在外。比如高空作業時,因觸電墜落應視為觸電事故,不能歸類為高處墜落。
10
倒塌
建筑物、構筑物、堆放物等倒塌造成的事故。和山體滑坡。適用于設計或施工不合理引起的坍塌,土方、巖石坍塌事故。如建筑坍塌、腳手架坍塌、挖溝、坑、洞時土石坍塌等。不適用于礦井冒頂、側倒事故或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
冒頂。
由于支護不當和壓力過大造成的礦井工作面和巷道側壁坍塌稱為冒頂。它們經常同時發生,簡稱冒頂。適用于礦山、地下采礦、隧道挖掘等隧道作業中的坍塌事故。
12
可滲透的
采礦、地下采礦或其他隧道作業過程中,意外水源造成的人員傷亡。適用于礦井巷道與含水巖層、地下含水帶、溶洞或水淹巷道及地下水區域連接時,因突水而引發的事故。不適用于地下水災害事故。
13
爆破
施工中爆破造成的人員傷亡。適用于各種爆破作業。如采石、采礦、采煤、開山、修路、拆樓等項目。
14
瓦斯爆炸
可燃氣體、煤粉和空氣體混合形成達到燃燒極限的混合物,接觸火源時引起化學爆炸事故。主要適用于煤礦,也適用于空氣體不循環,氣體和煤塵積聚的場合。
15
火藥爆炸
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在生產、運輸、儲存過程中的爆炸事故。適用于火藥、炸藥在加工、運輸、儲存和使用過程中,因炸藥的振動、明火、摩擦和靜電或熱分解引起的化學爆炸事故。
16
鍋爐爆裂
鍋爐物理爆炸事故。適用于工作壓力大于0.07MPa,以水為介質的蒸汽鍋爐。但不適用于鐵路機車、船上鍋爐、列載電站鍋爐和船舶電站。
17
集裝箱爆炸
壓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氣體爆炸,即物理爆炸。包括裝在容器內的易燃液化氣體,容器破裂后立即蒸發,與周圍空氣體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遇到火源時產生化學爆炸,也稱容器二次爆炸。
18
其他爆炸
所有不屬于上述爆炸的事故都列為其他爆炸事故,如:
(1)煤氣、乙炔等可燃氣體與空氣體混合形成的爆炸;
②可燃蒸氣和空氣體形成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引起的爆炸,如汽油揮發性氣體;
③可燃粉塵和可燃纖維與空氣體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引起爆炸;
④間接形成的可燃氣體與空氣相混合,或可燃蒸氣與空氣相混合(如可燃固體和自燃物品,受熱迅速反應,與水、氧化劑反應,分解成可燃氣體,或蒸氣與空氣體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遇到火源發生爆炸。爐膛爆炸、鋼包爆炸和亞麻粉塵爆炸都屬于上述爆炸和其他爆炸。
19
中毒和窒息。
人接觸有毒物質,如誤食有毒食物或誤吸有毒氣體,或在廢棄隧道、地下水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風的場所工作,造成急性中毒事故。有時候人會因為缺氧而突然暈倒甚至死亡,這叫窒息。這兩種現象合二為一,稱為中毒窒息事故。不適用于病變引起的中毒窒息事故,也不適用于慢性中毒職業病引起的死亡。
20
其他傷害
所有不屬于上述傷害的事故都被稱為其他傷害,如扭傷、跌倒、凍傷、動物咬傷、指甲刺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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